北京市地税局今天上午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明确了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税扣除办法的细则。
一、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税时,准予在缴款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外,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二、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三、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表示,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是对四川灾区最直接的爱心表示,为了鼓励广大同胞高尚的大爱行为,地税部门必须把纳税人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及时传达给大家,为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提供方便。记者了解到,目前,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向灾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在北京市地税局对外网站上公布,请登录www.tax861.gov.cn网站查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