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日前规定,凡大中专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以及各项地方税收。
除此之外,宁夏还规定,大中专毕业生首次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开业2年并有稳定收益的,由创业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奖励。对取得由自治区劳动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毕业生,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可为其提供2万元至5万元的贷款担保,并按照国家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其人事档案3年内由人力资源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管。
另外,对毕业后直接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到南部山区、中部干旱带创业满5年的大中专毕业生,除享受上述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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