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开发区江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旭明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1年年初,宁波开发区国税稽查局在对江能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在立案检查期间,江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旭明闻风潜逃,2006年11月7日,在外潜逃5年之久的施旭明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
现已查明:江能公司在2001年4月至12月间,从河北省怀来县天华煤栈、世纪煤栈等购入煤炭并销售,而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能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施旭明按票面价税合计4%—5%的比例支付开票费,通过张伟 (专案处理)等人从天津等地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税额625万元,价税合计4300余万元,并已全部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