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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河南省政府同意,凡在河南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河南省平均税额由每平方米4.5元提高到22.5元,提高4倍,新的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郑州、洛阳市区为每平方米38元,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9市市区为每平方米31元,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6市市区和济源市为每平方米24元,县及县级市为每平方米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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