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8]266号),就北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税额标准给予明确。
按照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2008年北京市政府新批准的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暂按原适用税额提高4倍预征,即原适用每平方米7元、8元和9元税额的区县分别按每平方米35元、40元和45元的税额预征。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预征税额与按新《办法》规定征收的实际税额不一致的,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多退少补。
土地管理部门在发放征(占)地批准文件时,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