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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耕地占用税政策作重大调整 “三资”不再免税

2008-7-3 8:39 浙江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对我省耕地占用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据介绍,此次我省耕地占用税政策调整提高了税额标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确定为25元至50元/平方米(具体分为四档),比原来的6元至10元/平方米平均提高了3.9倍左右。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收50%.

  征税范围也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主要针对占用耕地和园地征税,扩大到包括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在内的所有建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占用耕地不再免征耕地占用税,而与内资企业一样对待。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不再享受占地免税政策,统一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该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征管机关给予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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