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奥运限行期间停驶车辆车主合法权益,北京市1日公布对限行期间车辆减征车船使用税和养路费的决定,减免总额达到13亿余元。
减征车辆范围为在北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在7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停驶的机动车,包括禁止停驶的黄标车、按单双号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减征7、8、9三个月份的车船使用税和养路费。
2008年车船税仍按规定正常征收,减征税款将在缴纳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对于2008年7月1日起新购车辆,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盗抢、报废等特殊车辆,如符合减征条件,纳税人可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减征税款手续;过户车辆一律在新车主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同时,所有机动车仍按养路费征收规定全额缴纳2008年养路费,待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应减征的养路费,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新增的机动车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养路费。
对于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注销、停驶、转籍、丢失及扣押等异动状况的机动车,在办理相应养路费手续时一并办理减征养路费退费手续,过户机动车由新机动车所有人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应减征的养路费。机动车主存在欠缴养路费的,如欠缴时段包括减征期间的,在补缴欠费时将剔除应减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