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日前出台。该《条例》明确,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包括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在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在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占用基本农田、基本菜田的,在规定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征收。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在规定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减按70%征收。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设自用住宅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