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由之前的16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其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以及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从政策层面上来看,此次调整再一次体现出政府逐步缩小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税收差别的政策取向。而对个体私营经济来说,扣除标准的调整相应地减轻了其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
据了解,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的扣除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相应地,此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由之前的16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这就使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的扣除标准实现了统一。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得到了统一。此前,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了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其生产经营所得上缴个人所得税之外,其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以及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式,事实上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减轻了公有制内资企业的税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也按照新标准执行税前的费用扣除,急需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此次通知即对上述税前项目的扣除标准进行了确认,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些标准实际上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体现出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公平税负”的原则,大大减轻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