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这项政策受到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好评,但与此同时,取消与上市公司分红有直接联系的红利税呼声也随之而起。
分红对投资者来说本是件好事,但分红后所缴纳的红利税却成为了投资者一个伤痛。
因为,在目前中国股市上,只有A股的个人持有者和基金交纳红利所得税。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现行税法的规定是: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红利所得税在本质上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其纳税主体为取得红利收入的个人。
而依据会计核算原则,企业法人投资股票的红利所得直接冲减投资成本,无需缴纳红利所得税,因此个人投资者成为股息红利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和基金分红要扣10%红利税,而机构投资者分红不扣税。如此一来,同样是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小投资者较之于那些机构投资者来说,却要少得10%的红利,从而使得现金分红变成了一种对中小投资者的“歧视”。
很多投资者认为,企业用于分配的利润都是税后利润。这部分钱分给股民的时候,股民再缴一次税是重复缴税。
而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基金也很无奈。因为在所有机构投资者中,基金是特殊的一类,上市公司给基金的分红,同样需要扣除10%的“个人所得税”。
一位基金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基金的持有人大多以个人投资者为假设,因此基金得到的分红同样被扣10%,但是,基金的分红是在企业交了25%的企业所得税之后,再扣10%,这实际上存在双重征税。
分析人士指出,红利税使上市公司分红的实际意义发生了“质变”,使“回报”变成了“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应缴红利税=上市公司分红金额×10%.也正因如此,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的损失也越多。结果是:上市公司多分红不如少分红,少分红不如不分红,因为只有当上市公司的分红金额为“0”时,投资者才不承受损失。
例如:由甲、乙两公司的股票,在某一天的收盘价都是每股10元,甲公司是股权登记日,每股派现1元。这样第二天甲公司股票的除息价为9元,假设涨跌幅为0,而投资者的实得红利只有0.90元,另有0.10元缴纳了红利税,于是甲公司的股价与红利之和为9.90元,持有甲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每股亏损0.10元。而乙公司因为不分红,第二天的股价还是10元,假设涨跌幅为0,这样上市公司分红还不如不分红,分红反倒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而且,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率越高,造成投资人隐性贴权亏损就越大。
“证监会一直在与相关部门就红利税问题进行沟通研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的表态似乎让投资者看到了希望。
但是,有税务专家指出,征收“红利税”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要取消恐怕不易,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可采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后对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暂减免征收的方式,来降低投资者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