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少缴税,买卖双方约好做低房价。定金协议签订后,卖家突然反悔,坚持按原价签订买卖合同。双方最后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交易未能继续履行。买家朱某因此将卖家郑某告上法院。日前,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买卖双方签订的故意做低房价的定金合同无效。
今年5月,买卖双方和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共同签署了《委托洽谈协议》,约定朱某委托该公司购买郑某所有的坐落于长宁区仙霞地区的一套房屋。同时约定该房屋总价为106万元,合同将价格做低为74.8万元,定金为1万元。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签定正式买卖合同。任何一方如在收取定金后又不愿依约履行,则适用定金法则:买方违约,则由卖方没收全部定金;若卖方违约,则须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了1万元定金,双方还对签署买卖合同的日期作了口头约定。
做低房价后,郑某总感到心里不踏实,便向工商机关及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进行咨询,得知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以后房款是否能全部到位也存在着风险。因此,郑某向中介明确表示: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格必须照实写成106万元,不然,坚决不签。而朱某仍坚持按照74.8万元签订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严重分歧,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
后朱某以郑某未依约履行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认为,郑某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显属单方面违约,故要求法院判令他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法庭上,郑某辩称:自己没有违约,曾多次等候买方以106万元签订合同,但买方都未到场,因此是买方违约,要求没收1万元定金。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案原、被告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洽谈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价格为106万元,但出于规避税收等不法目的,故意将合同交易价做低为74.8万元。此项约定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被告在协议履行中对上述交易条件产生分歧,并各执己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故原、被告主张对方违约,要求适用定金法则的意见,法院均不予支持。因为合同无效,故法院判决卖方将收取的1万元定金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