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上海举行的“首届高层税务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任杨崇春透露,此前多位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研讨中。(《东方早报》9月15日)
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在税赋公平意义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该说早已是众所周知、毋庸置疑的了:无论你是单身汉,还是三口之家的“顶梁柱”,同样收入却要缴纳同样数量的个税,个中的不公平显而易见,这也使个税调节社会收入、平衡贫富差距的重要社会功能大打折扣乃至陷入反向逆行的困境。
其实,个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意义和价值实际上不止是单纯经济层面上的赋税公平,同时更是珍重、呵护“家庭”这一社会生活最基本组织单元、人类伦理最核心深层基础的现实需要。
个人的“成家立业”绝非一件轻松之事,除了依靠个人之力,还须整个社会环境本身的扶助、援手,比如像税收制度这类重要公共政策的扶助。因此,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眼中不能只有“个人”而无家庭,不能只有税收部门自身的征管方便,而无视人类社会生活、家庭基础背后的伦理大义,否则,这样的税收政策,势必将在无形中、事实上起到某种反伦理的作用——不鼓励人们“成家立业”,不支持人们去积极承担以家庭为载体所应承担的种种事关社会和谐的伦理责任,如夫妇、父(母)子之间扶持、养育、赡养的伦理责任。
所以,为了税赋的公平,更为了其蕴含的社会伦理价值的珍重和呵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个税新制度,国家相关部门不仅应该严肃“研讨”,而且必须站在顺应民意、维护基于伦理和谐的社会和谐的高度,尽快拿出实施方案来,使之早日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