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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标准

2008-9-26 13:56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想问一下,企业缴纳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为:

  (1)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

  (2)外地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5‰征收;

  (3)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4)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按营业收入额1%征收;

  (5)(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餐饮厅业,按其营业收入额0.5%征收;

  (6)营业性歌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相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2%征收;

  (7)出租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8)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提示:看您企业是按照哪个标准执行,由相关部门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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