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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前大排量汽车销售增幅较大

2008-9-26 8:46 法制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月份发出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消费税政策。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这是继2006年4月1日之后,国家第二次调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率。此次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春江水暖鸭先知”,早在6月份,汽车市场对此就有传闻,作为汽车市场的影子税———车辆购置税,基本能够反映一定时期汽车销售的基本情况。笔者从丰台国税局第十二税务所(车辆购置税征收所)了解到今年6、7、8三个月征收3.0升以上轿车和越野车的车辆购置税增幅较大,轿车车辆购置税征收额同比分别增长54.7%、82.90%、80.4%.越野车车辆购置税征收额同比分别增长72.4%、155.30%、63.30%.

  从以上征收数据可以看出消费税政策调整前,消费者受传闻影响,产生了购买动机,尤其是激发了一部分边缘消费群体的购车欲望。使部分消费群体的消费提前得到释放,对6、7、8三个月3.0升以上轿车和越野车购买产生刺激作用,使得轿车和越野车征收额同比有较大增幅,按往年本该进入车辆购置税征收淡季,今年7月创出2.3亿元的单月征收历史新高。

  9月1日消费税政策调整实施后,是否能够真正体现“抑大扬小”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目前仍然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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