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高层税务论坛日前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任杨崇春建议继续提高个人所得收入的扣除额,“现在流传的3000元起征,我看可以考虑。”他同时还透露,多位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研讨中。(9月15日《东方早报》)
近段从坊间到学界,甚至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部门的官员都呼吁要进一步提高个税扣除额。各界呼吁提高个税扣除额是追求个税税负公平的具有表现,而实现税负公平也是个税改革的一个目标。如果在追求个税税负公平上作深层次的分析,当前个税扣除额偏低只是一个现实的、局部性的问题,从长远和整体上看,我国个税征收方式是存在着税负不公的制度性缺陷的,因为在现行的个税制度下,哪怕一个人要养活多名家庭成员,但只要他的收入超过了扣除额,就必须与养活家庭成员比他少得多的人一样纳税。
当前调高个税扣除额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而并非治本之策,不改变我国个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合理性,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税税负不公的问题。因而我国个税改革不应仅仅局限在提高现行的以个人为主体征收的个税扣除额上,而应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通俗的说法就是将个税由“人头税”变为“灶头税”,这样才能使个税负担更趋公平合理、更趋人性化。因此,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启动对个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研讨很有必要,期待早日形成决策推动我国个税的制度性变革。
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税早就是国际惯例:在美国,个税的扣除额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家庭将得到税收优惠;在英国,夫妻可以选择按个人或者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税,但如果已婚者的配偶没有工作,很多人都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交个税;在德国,个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由于生病等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造成高额开支的家庭,都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在日本,家庭里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其缴纳的个税也有很大不同。
我国也早有税收业内人士提出过个税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看法,如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曾经指出:对于不同家庭负担情况分别征税将是下一步个税改革的重要方向。但更高层税务官员随后表示,由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要以家庭财产申报具有透明度为前提,因而目前推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还不现实。其实,将个税改按家庭征收也并不一定非要等到财产申报具有透明度之后,弄清家庭及个人收入状况的关键在于收入监控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而个税改按家庭为单位征收,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本身又能够推动财产申报制度的早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