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业跟其他国家相比,有许多特殊之处。比如,物业税发展得相当成熟的美国,它是让物业所有者逐年缴纳的。但在我国却不一样,地方政府是通过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这实际上相当于预征了70年的地产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征物业税,则势必造成“重叠收税”,即住房消费在交纳了地产税的基础上,再次缴纳物业税。因此,如何在物业税和整个土地出让金制度之间寻找一个“完美平衡点”,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就非常重要。
那么,在将这个“完美平衡点”找到之后,是不是就可以向广大住房消费者一视同仁地开征物业税了呢?显然还不能。当前,对我国绝大多数人而言,住房仍是个最大的“奢侈品”。因此,在笔者看来,物业税锁定的对象不应是这些中低收入阶层,而应是那些拥有多套房屋以及那些囤积房源伺机谋取高额利润的炒房者和投资者。
唯其如此,物业税在给地方财政作出贡献的同时,才可能给尽量多的社会公众带来利好局面,才可能在保障普通市民尤其是城市低收入人群能有房住的同时,又狠狠地抑制、打压那些不合理、不适当的住房消费行为,从而使物业税起到其存在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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