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展2010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度检查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
2010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度检查的通知
苏注税发〔2011〕0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以及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年检对象及年检年度
(一)年检的对象为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年度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内容
(一)执业质量
1、是否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的业务规范要求从事各类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2、鉴证报告是否客观、公正,报告形式、内容和附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鉴证报告是否按照“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出具。
3、有无根据《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检查办法》需要进行处罚的情况;
(二)执业资质
1、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2、事务所股东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有单独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是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范围;
6、分所设立和管理是否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无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
7、事务所法人、出资人、合伙人、注册资本、注册税务师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是否与注册税务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
(三)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
1、有无注册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情况;
2、有无恶意压价竞争行为或用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和承揽业务的情况;
3、有无与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单位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的情况;
4、经营场所是否与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分离;
5、有无因偷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
6、有无发生其他损害行业形象的情形;
7、有无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情形;
8、有无出具虚假资料的情形(包括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虚假内容);
9、执业过程中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10、有无其他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情形;
11、有无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和总局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1、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税务师是否专职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
3、注册税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4、注册税务师是否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
5、是否自行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业务满一年;
6、注册税务师是否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7、有无根据《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检查办法》需要进行处罚的情况;
8、有无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和总局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方式和程序
(一)年检方式
各市监管部门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验,凡省协会设立办事处的地区,国、地税局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办事处沟通,共同做好本次年检工作。
(二)年检程序
1、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自检
自8月19日至 8月30 日由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自检,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格式及内容同(苏税协发【2011】11号)附表1及附表3)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监管部门。
2、监管部门审核
各地监管部门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年检材料及《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格式及内容同(苏税协发【2011】11号)附表4)于9月15日之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组织检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共同对市监管部门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组织人员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在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
五、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内容和年检程序
(一)年检内容
1、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是否进行非执业备案并在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个人信息;
3、其他应予年检的内容。
(二)年检程序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今年将试行网上备案和年检登记,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六、年检报送材料
事务所向各市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格式及内容同(苏税协发【2011】11号)附表1、附表2、附表3)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税务师(退休人员除外)需提供社保、工资单和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七、年检处理标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对事务所可处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
3、限期整改;
4、责令停业整顿并作业内通报;
5、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同时向社会公告;
八、年检要求
(一)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统一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鉴证业务准则和省局鉴证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突出重点,细化项目,将工作落实到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纠正,要进行核查。在年检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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