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执业备案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注税发〔2010〕6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7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备案:
(一)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最近连续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满2年的,没有不良从业记录;
(二)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且最近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连续满2年,没有不良从业记录的,解除劳动关系后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
(二)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供虚假执业备案材料的,自被发现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出资人或合伙人:
(一)在我省考核认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外省转入河南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省内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未满一年的。
(三)从会计师事务所转入省内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未满一年的。
四、申请执业备案者,应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及电子照片;
(三)如果是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历申请执业备案的,提供近两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的经历证明,
由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该所公章;
(四)如果是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历申请执业备案的,提供与原会计师事务所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有本人签名和事务所盖章)(股东须附原会计师事务所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
(五)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加入筹建税务师事务所且不作为出资人或合伙人的除外);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七)在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的工资表复印件;
(八)如果是执业注册会计师或执业资产评估师,要出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转非执业的证明。
以上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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