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制作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的通知
关于统一制作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的通知
陕注税发〔2011〕7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规定,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研究决定,统一刻制并下发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印章的作用和意义
统一制发全省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对改变长期以来我省执业注册税务师印章格式不统一、执业行为和执业文书不规范等具有积极作用。通过规范执业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示,能够进一步提高行业执业质量,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二、专用印章的式样及制作
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由省税协和省中心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并向社会公示。执业专用印章的规格为2.5cm×2.5cm,所包含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姓名、执业编号、“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字样、陕西简称“陕”字标识及防伪标识等。印章材料选用RP2525回墨印优质章壳,印油采用诺丽色回墨印油,刻制印章的成本为每枚50元。
三、专用印章的保管使用
执业注册税务师专用印章应由事务所统一领取后交由执业注册税务师本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委托他人保管和使用,如发现存在转借或委托他人保管和使用的,省管理中心有权收回印章;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本人警告、整改、注销执业资格的处罚;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仅限于执业注册师在执业活动中出具相关执业文书和业务报告使用,执业以外使用无效。执业注册税务师应高度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业,对用印后的相关业务及文书和业务报告负法律责任。
四、相关资料的上报及印章领取
各事务所在2011年11月30日前统计上报《陕西省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使用申请表》(表一和表二必须同时提交),并提供如下资料报送省中心:
(一)《陕西省执业注册税务师专用印章使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团体会员证》原件;
(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会员证》原件;
上报材料经省税协和省中心审核无误后,拟于2011年12月31日前由各事务所委派专人携带本所公章领取印章。
事务所报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必须与2010年度年检材料中所报检的人员相符。新申请和转入的执业注册税务师,请在备注栏注明。
事务所务必确保所报《陕西省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执业注册师的签名的真实性,不得伪造和代签。
五、印章留样存档
各事务所在统一领取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时,应在省中心以所为单位留存印章样版,以备查验、核对。
六、印章的补发及收回
执业注册税务师如发生专用印章遗失、损坏或印章文字错误等情况时,应持事务所证明及时到省税协和省中心报告情况,经省中心审核并在行业进行公告后,重新补发印章并留样存档。补发所需资料与新申请所需资料相同。
执业注册税务师出现自愿暂停执业、年检未通过或暂缓通过、受到停业处罚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注册税务师职责的情况时,应主动将印章交回省管理中心保管,待上述情况处理完结后再予发还。
当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会员、受到注销执业资格、死亡等丧失继续履行注册税务师职责等情况时,省税协和省中心收回执业专用印章并销毁。
七、印章的验证
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本人、业务委托方、报告文书使用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如对事务所或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文书报告签章有疑问的,可凭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到省中心申请核验,必要时可提请公安部门协助鉴定,核验结果由省中心出具证明。无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的业务报告及文书一律无效。
附件:
1、《陕西省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使用申请表一》
2、《陕西省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专用印章使用申请表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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