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文件,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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