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享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2009-10-14 18:3 中国新闻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在今天(10月14日)上午农业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说,国家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始终予以高度的重视,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享有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孙中华介绍说,在税收优惠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务产品,可按13%的扣取率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我们跟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享受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在税收优惠政策这个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去年专门出台了文件。

  在金融支持的政策方面,明确提出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的范围,加大信贷支持的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好、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经营机构创新经营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今年初农业部和中国银监会专门就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台了文件,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在财政扶持方面,03年到08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已经达到了8.45亿元,仅农业部从04年起,开展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的建设已累计安排项目资金1.45亿元,共扶持了800多个合作社。

  孙中华说,地方各级财政在这个方面扶持的力度也都是很大的,在国家涉农建设项目的支持方面,目前正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土壤有机质提升试点补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项目、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生猪和奶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项目建设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了示范的载体,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在农产品流通方面,积极探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直供连锁超市,开展“农超对接”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责任编辑:new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