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国税总局:供电企业收并网服务费应征增值税

2009-11-26 16:44 国家税务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11月26日发布《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如下:经研究,批复如下: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11月26日发布《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如下: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Svens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