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将享受税收优惠,通知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通知,财税部门将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所指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为调控上述几种商品的价格,中央和地方多次开展对上述商品的收储行动。业内人士认为,财税部门给予商品收储业务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对收储制度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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