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
根据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财政部表示,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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