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保增长这条主线,近期中央推出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其中,可归入税收政策系列并将成为2009年中国税收政策主基调的举措,就是实行结构性减税。
●针对特定税种的小幅度小剂量减税
结构性减税是减税手段的一种,目标也是削减税负水平,但它的特殊性在于——
其一,有别于全面的减税。结构性减税是针对特定税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税负水平的削减,而不是对所有税种的税负水平的“平均使力”或“一刀切”式的削减。它所追求的目的,主要是拉动消费与投资,特别是扩大最终的消费需求,而主要不是着眼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总需求的增加。
其二,有别于大规模的减税。结构性减税实行小幅度、小剂量的税负水平的削减。
其三,结构性减税的目的,是使纳税人实际税负水平下降和政府税收收入减少,而不是在维持实际税负水平大致不变条件下,使不同纳税人群体的税负水平此增彼减。其最终净效应是税收收入减少或其占GDP比重相对下降,而不是在维持税收收入或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大致不变条件下,使不同税种收入此增彼减。
●优化税制结构的必然选择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形势下,防止经济下滑过快过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已经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保增长的根本途径是扩大内需。财政政策拉动内需方法包括增加政府支出以及减税。其中,以减税扩大居民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拉动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具有基础性意义。我国税收收入已经持续高速增长15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获得迅速提升,减税对于贯彻“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扩大最终消费需求为重点,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宏观调控决策,有其现实意义和充分条件。
必须强调,实施结构性减税既是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而实行的一项宏观调控举措,也是优化税制结构、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从2003年后启动的新一轮税制改革,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优化现行的税制结构。比如,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尽快开征财产税并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等等。将减税的意图与优化税制结构的目标相对接,从而将减税安排落实到具体的税种上,对不同税种“区别对待”,使“削长”与“补短”相衔接。
●应重点考虑增值税与收入所得税
根据目前中国税收收入的格局,现阶段实施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应锁定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
首先是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生产型增值税是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款项,在计征增值税时不准予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准予抵扣。后者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支出免征增值税,它体现着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激励。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过程,也就是增值税计税基数趋于缩小的过程。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其最终的效应,就是减税。今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在全国全行业推开,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其次是结构性削减个人所得税。目前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一共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国家就不同收入分别征税。由于居民收入差距是一种综合的收入差距,不是基于综合所得概念基础上的调节。在减税时,如果忽略其他征税项目而仅对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征税项目进行调整,既不利于税制改革,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有必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即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的所得综合在一起,一并计税,并以此为据求得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的减轻。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