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今年将深入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其中已基本确定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根据分析,机动车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两大因素,分别是机动车排量大小和尾气排放标准高低。具体征收办法实施前拟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1月31日《京华时报》)
在大气环境质量提升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市场手段来控制机动车污染势在必行——凡欲征收某项费用,总是不愁找到理由的。倘若可以此为由征收汽车排污费,那么去年某专家提议征收每人每月20元的呼吸税,还真不该视为笑谈:凭什么汽车“呼吸”要交费,人“呼吸”就不用呢?
要征收排污费的消息,让人最先想到了刚刚因为实施燃油税费改革而取消的养路费。养路费与排污费的区别固然是明显的,但与区别相比,他们的共同点更明显。它们都是费,而不是税。它们都追求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筹集资金之外的某种特定目标,工具主义倾向明显。排污费和养路费一样不能体现公平,不是“多排多收,少排少收”,而是简单地按车征收。
基本上,养路费曾经饱受指责的弊端,全盘都被复制到了排污费中来。燃油税费改革只是改变了单个养路费的不公平征收现状,而丝毫没有触及不合理不公平的税费征收理念。过去遭受指责并且最终得以改变的不合理行政费用项目,要不了几天,就可以再使用一个新的名目复活,这最不能让人接受,也是人们将排污费称为“新版养路费”的原因所在。
排污费曾经在三城市搞过试点,据说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问题是,这一“良好效果”的所指,究竟是让政府满意的财政收入提高,还是让公众满意的空气质量改善呢?在一个正常的财政秩序里,无论是出于效率的考虑,还是出于公平的考虑,费都应该是越少越好,而不能是旧费刚去,新费又来——尤其是,新费完全继承并延续了旧费的所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