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每年都以几乎翻倍的速度增加。据商务部最新统计,2008年中国“走出去”的业务达到了521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96.7%,将近翻了一倍。去年一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了营业额566亿美金,对外新签的合同有1046亿美金,也增长了35%左右。
“如何避免跨国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劳务等所得遭遇双重征税、消除税收歧视,用好税收协定是一剂良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目前该局正在研究起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稿)》,该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以及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申请的程序。有关专家指出,税收协定是纳税人跨国(地区)所得避免双重纳税的“护身符”。
“走出去”离不开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缔约国政府间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旨在促进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人员交流。它可使跨国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劳务等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税收歧视,并适当降低税收负担;此外,还可以有效防范跨国纳税人偷漏税行为的发生,促进形成健康的国际税收秩序。
税收协定在保护我国居民境外投资经营的合法权益方面作用明显。“我国居民到境外从事投资经营,遇到因对方税务当局不遵守协定规定,导致被多征税或受到其他有关税收歧视待遇时,可以通过税收协定的相关协商程序予以解决。”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说,协商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了一条通过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争端的机制。根据该机制,纳税人可以将东道国税务当局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反映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视情况向对方税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据了解,近年来,通过税收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已成功解决了数起税收争端,涉税数额从几十万欧元到上千万美元不等。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与巴基斯坦税务主管当局达成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议定书草案,使中国某电气集团承建的水电工程得以在成本中列支工程融资利息1000万美元,并免除10%的利息税。
近年来,类似的案例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走出去”的企业、个人越来越需要通过税收协定解决跨国纳税问题。
“请进来”缺不了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在吸引外资方面也功不可没。“外国居民到我国投资或经营,首先要看其所在国同我国有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其次要看税收协定有没有设定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此外,投资者还非常关注税收协定有没有规定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1条规定,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税收协定提供更优待遇的(如免税或减低税率),缔约国对方居民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待遇。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与相关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90个税收协定,已基本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协定网络,到我国从事投资活动的绝大部分外国投资者所属国家,基本上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协定的税收法律保障作用更加重要。
北京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筹措开发资金,与某国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900万美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7%。按我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该银行此项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在我国缴纳所得税。但根据中国与该银行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向对方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在对方予以免税。税收协定还专门列举了双方可免税的具体金融机构名称。上述银行属于列举之一。为此,该银行向北京市国税局提出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经北京市国税局审查同意,其1900万美元贷款取得的利息86万美元全部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