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
我国实行的书号刊号管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管理体制的一部分,在现阶段,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完全必要的。现行书号的发放办法,对不同级别的出版单位(优秀、合格、违规等等)采取不同数额的发放,以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用以保证出版的导向,对推动出版社的管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我认为,为了适应我国文化发展的新情况,细分书号资源的配置,加强书号管理的科学性,是完全必要的。
首先,为了平衡高雅文学和大众文学的关系,我建议对出版物中高雅文化产品的自费出版,应取消书号的收费。如诗歌、文学批评、学术著作等等,此类著作,一般都是作者个人或者学术团体资助出版,它们尽管读者数量不大,但对于创新精神的保护、学术的传承具有相当的价值。作为公共资源的书号,应由出版部门无偿提供给著作权人,这样可以对高雅文化的发展和学术成果的传承发挥积极的作用。当然,哪些书可以免缴书号费,哪些书不应免缴,是应该有严格的标准和审批程序的。为此建议出版总署建立特批书号审批机制,由出版社把这一类自费图书报告出版署的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免予缴纳书号费。
其次,在刊号的审批上,亦应把它作为出版品种的调节器。目前采取的“一刀切”的办法,只把眼光放在“总量控制”上,似乎过于被动。比如为了解决都市刊物拥塞而农村刊物匮乏的问题,是否应由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高雅文学刊物创建农村版或民工版,鼓励少数民族刊物创建少数民族文字版,政府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以充分发挥政府在保持文化生态平衡中的作用。
关于稿费所得纳税问题,一直有许多作家在呼吁。从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至今,我国稿酬个税起征点一直为800元。作家们希望提高稿酬纳税起征点的理由是,一本书的写作时间极少在一个月里完成,需要付出的劳动远远超过一个月。因此,过去把稿费所得税起征点与每月工资薪金的起征点拉平,已有诸多不合理。现更为不合理的是,我国的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已经上调两次:2006年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2008年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而作家稿酬起征点仍然是800元,这就更加不合理了。
提高稿费的个税起征点,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作家生存的需要。目前,我国作家群体的构成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相当数量的写作者是自由撰稿人。自由撰稿人没有工资、薪金等收入,只有稿酬所得维系生活。稿费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于稳定作家队伍、繁荣文艺创作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我们建议,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至少提高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