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国民在缴纳物业税之后,其与不动产有关的利益或境遇并无什么变化,又或税收征管存在不透明、使用存在不合意之处,又怎能指望物业税会受到广泛拥护呢?
国人靠劳动挣点钱不容易,加上平日里又总被“国际惯例”或者“中国国情”挟持或者忽悠着“pia pia”地向外掏钱。因此,每听到官家要来征税,自然不免了心惊肉跳。虽晓以国家民族等大义,且相信反对无效,但从本能出发,哼哼两声不满也是必须的。
这不,刚公布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甫一提到,“今年研究开征物业税”,立马就把群众惊到了。虽然人家书面说的明白——“研究开征”。众所周知,在领导词典中,“研究研究”者,并不等于“立即执行”,甚至也与“准备执行”不同。但对广大“有产者”而言,最刺眼的其实并不是“研究”,而是“开征”。这就好比听说有人正研究刀子的形制,用来切自己的肉,虽然暂未看到刀客真的操刀晃过来,或者已把手放到刀把子上头蠢蠢欲动,只需想想案板上的将是自己,感到有点紧张,乃至冒点汗水或口水应也是正常反映。
那么,这物业税果真的是个非常坏的东东吗?
被掏钱尽管不爽,但就物业税的本质而言,作为财产税的一种,无论从税收转型还是社会转型角度看,其开征实际都是迟早的事情。同时,物业税的作用也不应低估。
一方面,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并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物业税也成为遗产税之外,有效平衡社会成员财富两极分化的一种手段——不仅能直接抑制富者愈富,还能增强财政转移支付实力,间接防范贫者愈贫。
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开征的物业税多属于地方税,还能够帮助平衡国家、地方的财力分布,尤其对于阻遏目前在我国泛滥的“土地财政”应有明显效果。有了不动产资产值作为税收对象,地方政府也会更注重维护环境、治安、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更有动力支持公共财政税基的稳定。
最主要的,物业税额往往跟着资产值变动,使得不动产价格的波动也受到一定抑制,涨得过快并不一定符合买房人的利益,也会使房产投机变得更加困难。有例为证,赴海外抄底的国内投资客们之所以多数出去转了一圈又悻悻地回到京津沪深等熟悉的战场,不少正是惧于欧美物业税规定。
可见,物业税并非一无是处。
特别地,从此前媒体披露的一些情况看,物业税改革思路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使物业税的总体规模保持基本相当”。可见,它并不是在交易税基础上的二次征税。此消彼长,反而更具税收制度正本清源意义。况且,《物权法》以降,一步到位的土地出让金也已不再适用于可无限期延长的土地使用权,开征物业税似乎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那么,为啥这样一个四五年来多次“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税种,作为一个已在北京、辽宁等10多省(市)空转运行多年的税种,还是每经提及必引发热议呢?
笔者以为,一言以蔽之,物业税的好与坏已是个伪问题。关于物业税的种种争议,已不宜仅从该税种出发来判定征收是否合理,乃至引申到楼市走向来分析利弊。真问题在于,对物业税的异议,实际是纳税民众对整个税收、征收、使用乃至转移支付等方面存在异议的折射。
学理上,物业税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但是,政府既对财产有征税权,纳税国民就有权要求政府充分尊重并保护自身财产。顺理成章,如果纳税国民在缴纳物业税之后,其与不动产有关的利益或境遇并无什么变化,又或税收征管存在不透明、使用存在不合意之处,又怎能指望物业税会受到广泛拥护呢?
确而言之,到如今,多数普通房产拥有者其实还真没幸福到足以被加税的地步——入住前,要和强梁的开发商打交道吧,假按揭不说,房托、假签约等带来的精神压力也不小,等忍着啃老、房奴等坏名声签罢合同,战战兢兢捱到入住,却又要陷入与物业、中介乃至各路怪芳邻的苦斗,为质量、学区、交通、规划等种种不合意而烦恼,甚或有的人入住多年,连房产证的影子都见不到……
这其中,好多问题其实根本不该是纳税人考虑和解决的。于是,有人就不由得想,既然纳了种种税,却光有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毛儿,那反对新税种总没错。
说到底,“研究开征物业税”之外,还不妨顺带着研究下税收制度等方面的其他问题。这或有助于已经分化的舆论重新合流,最终亮出“同意”的牌子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