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具体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
所谓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笔者并不反对研究开征物业税,但作为一种新增税收,不应只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才有话语权,而应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不同意不纳税、没有代表不纳税”,是现代宪政思想的基础性来源之一。而从目前的报道看,物业税的模拟“空转”已经在北京、深圳、重庆等几个城市试点,虽然没有实际征税,但一切步骤和真实收税流程相同。而且物业税一直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运作,不但未提交人大,甚至连国务院也没有讨论。从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立场来看,开征新税,增加财政收入是其本能的冲动。然而,在没有立法机关授权,或是全民参与讨论的情况下,由几个政府部门研究开征物业税,这种仓促背后的存在一个嫌疑:有关部委并未将民意看作是征收物业税的基础。
虽然物业税有增加房产保有环节成本、抑制投资和投机性需求的作用,然而,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那么,开征物业税首先应该避免重复征税。比如,现在既对房产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又要按照增值部分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部分就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物业税如果再开征,有可能与现存的具有物业税特征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一起构成重复征税。
进一步思考,如果物业税开征后,“逐步实现只要拥有房产都应该纳税”的局面后,虽可限制投机者炒作,但相应也会影响到民生利益。因为当前,住房仍是个巨大的“奢侈品”。一个工薪族为了买上一套住房,几乎可能耗尽或透支几十年的心血。在这种情况下,加征物业税恐怕大多数居民难以承受。
另外,我国目前到底有没有开征物业税的基础?笔者想到2006年2月13日《南方都市报》刊登吴向宏的文章——《中国国情不同缴纳物业税是国人的神圣义务吗》。文章指出,国际惯例是只有对公民拥有财产权的某种资产,才谈得上征收财产税,而中国老百姓房产中最核心的那部分资产——土地——是国有的,住宅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是70年,只要你还是中国人,你就不可能“拥有”任何房产,因为你拥有的只是70年的使用权。对于这个观点,一些经济人士表示认同,有学者指出:只要考虑到中国公民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那么物业税的征收就是沙滩上盖房子,失去了根基——因为财产的主人是国家,你去向国家要吧。
当然,对一个新生事物我们不能抱有偏激的态度,但窃以为,一项政策的推出应先考虑到是否立足国情,适应民意。对拥有房产等资产者征收财产税是一个国际惯例,但是我国的国情与国外相差较大,不能照搬照抄。开征新税必须与纳税人充分协商,这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如果没有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审批,没有在开征前征求、采纳公众的意见,物业税就是个不合法的税种。因此,研究开征物业税切不可以草率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