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税讯集萃(07.13-07.19)
【问题】山东省某酒业集团公司采取交款提货的方式,向其下属一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自产的白酒。因售价偏低,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该酒业公司补缴增值税、消费税。该酒业公司认为,酒业公司与销售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销售价格低,销售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就相应多些,从整个集团的角度看,未少缴增值税。国税机关要求该酒业公司补缴增值税是否合法?如果酒业公司需补缴增值税,能否按税务机关核定价格与酒业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之间的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详细>> ·运输发票符合哪些条件才允许抵扣增值税? ·销售用过固定资产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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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资、薪金项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下列事实:在册职工总数是真实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计算准确;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费用是真实且合法的。因而,工资、薪金反避税内容包括稽查人员组成、工资、薪金用途和结算标准和工资、薪金总额四个方面……详细>> ·虚开建安发票的后果和风险分析 ·预售房产中的税收“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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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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