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改制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不再实行由总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制度。
据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的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从政策性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为此,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国务院批准改制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代表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两部门表示,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同时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