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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