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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用税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日益成熟

2009-9-25 10:27 崔志坤 【 】【打印】【我要纠错

  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国内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经济波动明显增强。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在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同时,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从那时起,我国开始运用税制安排进行宏观调控以熨平经济波动。

  起步阶段(1992年~1997年):首次在税收制度安排上考虑宏观经济因素

  1992年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举扭转了前两年经济低速增长态势。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新问题也出现了。国内生产总值(按可比价格计算,下同)的增长速度1992年和1993年分别达到14.2%和13.3%,经济运行出现了不容忽视的过热苗头。为了防止经济大起大落,中央适时提出了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要求对过热的经济实施有效和适当的宏观调控。

  在这次宏观调控过程中,遏制通货膨胀和保持国民经济适度增长是重要目标。1993年下半年,中央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采取了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并与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相配合。在税收政策方面,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91年起施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指国家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实行的新税制中,增值税采取了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不予抵扣。这些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固定资产投资过热。严重的通货膨胀从1995年开始得到抑制,到1996年,经过3年的调控,我国基本实现了国民经济的“软着陆”。

  这是我国首次主动运用税收政策调控宏观经济,或者说在税收制度安排上考虑了宏观经济因素,为今后积极主动运用税收政策调控宏观经济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初试阶段(1998年~2004年):综合运用多种税收制度安排,但手段单一

  进入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运行产生了重大冲击,影响明显加深:外贸出口形势恶化、外商投资下降、物价持续走低、消费需求增长趋缓、投资需求增长乏力。1998年7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今年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建议》,正式决定实施旨在扩大需求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主要有:

  为鼓励投资,以及支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在将关税税率总水平由1997年年底的17%逐步降低至2004年的10.4%的同时,从1998年开始,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为支持外贸出口,从1998年起分8次提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到2002年出口货物平均退税率已由8.3%提高到15%左右。

  1999年下半年起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开始暂停征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准予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为刺激居民消费,从1999年11月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将香皂以外的其他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由统一的17%降为8%,对环保型汽车减按规定税率的70%征收消费税。从1998年8月1日起对涉及房地产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给予一定减免,以鼓励住房消费和流通。

  为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中西部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了支持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进出口税等诸多方面。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和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效益,2001年起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到2003年降至5%等。

  通过跨度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和稳定发展。从这次宏观调控实施政策的运用上看,税收政策开始小试牛刀,综合运用了多种税收制度安排,涉及了多种税种。但政策手段单一,主要运用出口退税、减免税等手段。积极财政政策实质上是一种反周期操作,仅仅适用于经济低迷阶段。一旦经济走出低迷阶段,原先的政策安排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调整。从2004年开始,从宏观经济调控角度看,我国税收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理智回归阶段(2005年~2008年):税收制度的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

  1998年~2003年的税收政策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特定政策。从中长期来看,实施这种安排是不合适的。从1994年初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框架以来,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应对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作出适时的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中性或稳健的财政政策开始实行。

  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做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准备把这项改革在更大范围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开。推进和完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工作。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部取消农业税。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税收制度日益规范,通过了修改后的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通过了内外统一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修改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

  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中性取向的稳健财政政策,将短期的反周期调节与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相结合,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促进结构优化相结合,实施宏观调控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相结合,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此轮税收制度的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注重民生、内外统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政府运用税收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经验日益完善。

  理智运用阶段(2008年至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首次提出结构性减税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急转直下,出口下降和投资者信心受到严重打击。从2008年9月起,为了保增长,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进行结构性减税,陆续出台了减免税政策,如2009年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和实行单边征收,多次提高部分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台部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两次调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也都是具有减税效应的税收政策。其中,面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急转直下,200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既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又不同于以往的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更强调有选择地减税,以达到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削减税负水平的目的,成为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的一大亮点。

  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到底多大有待实践检验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运用税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时间不长,但却经历了两次宏观经济过热(1992年、2006年)和两次宏观经济低迷(1998年、2009年),从初步尝试运用税收政策,到主动积极地大面积运用税收政策,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手段显得日益成熟。但是,税收政策有其本身的特点和传导机制,针对宏观经济形势采取适时的税收政策,总体上是有一定作用的,但究竟作用有多大,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因此,我国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尽管可以运用税收政策,但还是要注意和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合。应对经济周期性波动,应该针对波动的特点,组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行政等一系列政策,采取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

责任编辑:new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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