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第21号总局令,公布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共105条,比修订前条文增加53条。和解与调解制度正式写进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据了解,这一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税务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较早,成绩显著,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行政复议的职能定位有了新变化,基本制度有了新发展。与此同时,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做法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基本要求需要制度化。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对2004年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还首次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330多条。
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共12章。相关人士介绍说,此次修订专章增设“和解与调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设计了详细的程序和具体的要求。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另外,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还充实、细化了原有证据制度,改变了行政复议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明确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公开审理方式,规定了地方税务局的复议管辖制度,并设专章要求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近年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2008年的4年间共发生2288件,平均每年572件,比1994年-2004年的平均数增加73%,并且案件呈现出新型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由过去主要针对征税、处罚逐步扩大到对行政许可、举报、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以及执法依据等更加广泛的领域,对行政复议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行政复议工作是推动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税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宣传、培训,妥善处理各类税收复议和应诉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收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据了解,为配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组织专题培训班,统一并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