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收征管措施,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通知共涉及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核销和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免收四项内容。
关于延期申报问题,通知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通知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欠税核销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问题,通知明确: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灾区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采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等形式,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支持地震灾区的各项税收征管措施尽快通知纳税人,并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