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14日发布通知称,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6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项收入免征营业税,5项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通知》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此外,还包括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的两项收入分别是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此外,《通知》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5项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两部门称,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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