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
该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