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房地产交易环节两税优惠从严调整

2010-10-13 11:31 中国财经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在新一轮遏制部分城市价过快上涨的楼市调控政策密集推出的大背景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10月1日起,对此前执行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从严调整。

  根据这个《通知》的规定,在契税政策方面,新政策如下: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比此前执行的财税部门分别于1999年和2008年出台的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尽管优惠幅度相同,但“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这一限定条件为此次新加内容。《通知》还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知》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新政策如下: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而此前的政策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