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商务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商务部支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海关对于公众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回应和解决。
针对有记者提出“最近听说商务部向海关总署发出关于iPad进口征税的质询函,商务部是否认为海关对行邮物品的征税不符合WTO原则”?姚坚表示,海关总署今年七八月份先后发布了43号公告和54号公告,主要是加强和规范个人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监管。商务部认为,这是海关总署根据相关的法规和当前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所采取的措施。针对社会公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海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也作出了回应,对行邮物品的管理体制,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调整和改进旅客通关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商务部支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海关对于公众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回应和解决。
IT产品零关税针对货物iPad是物品
根据海关法,我国对进出境商品主要区分为货物、物品两大类,并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定,包括税率、许可证件等。所谓货物,就是通过贸易渠道进出境,用于加工、生产、销售等的商品。根据WTO规定,IT类产品要逐渐将关税降至零,这是针对“货物”而言的,而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
实际上,我国早在2005年就已经对计算机类产品实行零关税,进口只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物品是个人自用的商品。目前中国海关实行的对部分物品征收进口税的管理制度,与世界海关组织推荐的做法一致,其法律依据是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非商业性进口不适用《海关估价协议》
“5000元的税基不是针对iPad。”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研究所所长助理汪蔚青解释道,早在2007年海关就制定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电子产品型号配置不同,价格差异很大,面市一段时间价格会跌很多,很难对每一个产品去单独定价。
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不适用于个人入境时携带的物品。汪蔚青指出,WTO规则主要针对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而海关总署的54号公告则针对个人物品。所以,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并不适用于个人入境时携带的物品。
《海关估价协议》中“适用范围”一项表明,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被列在“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中。换句话说,旅客携带入境的
iPad属于个人物品,并非货物,不适用海关估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