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在《求是》撰文阐述了“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按谢旭人的说法,“十二五”期间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包括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
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亦再次被提及,不过,一度引起热议的“社保税”,并没有出现在上述文本中。
此前,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已提出“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的改革目标,但税权下放的尺度和思路则一直有争议。
对此,谢旭人首度作出诠释: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而国税和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的管理则仍留在中央,以维护整体利益。
税权下放开口或在新税种
“1994年分税制建立以来,包括税种设立和征管等各方面税权都牢固地被集中在中央。”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财政室研究员张德勇表示,“鉴于日益突出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力关系的不平衡,下放地方政府一定自主权的必要性已经逐步凸显。”
其中,税率调整权的下放回应了大多数学者的期待。张德勇对本报记者表示,最可能的下放权限就是允许地方政府在一个指定的参考范围内,能够自行决定一些非主体税种的税率选择。
而对于最有可能在哪些税种上尝试放权,多位受访对象均表示,部分已有地方税种难以轻易改动,而在一些新推出的税种上,税率自主选择权下放的空间较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目前研究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就是一个适合放权的地税税种。“此前,环保税开征的最大争议即在于各地区差异太大,难以制定出一刀切的税收标准。”刘尚希指出,“现在就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可能,各省未来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本省经济发展情况和自身的环境保护目标。”
“‘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全面改革资源税,即可在已有的新疆试点基础上扩大改革范围,允许其他省份在合理范围内自行决定本省资源税的税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表示,“这样也能够解决地区间资源状况差异过大、难以协定统一税率的难题。”
对于地税的减免权,王朝才认为地方政府可利用这个政策开口扶持地方战略产业发展,“此前地方随意进行税收减免的现象主要集中在地市级政府,地税减免权若集中在省级政府应不会加重‘乱减税’的现象。”王朝才认为,“省级政府可以在战略层面上统筹兼顾,为战略性产业减负。”
而关于地方税种征收权,多位专家均表示短期内无下放可能。
社会保障税退隐幕后
今年4月1日,谢旭人曾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不过在11月18日发表的文章中,上述说法被“按照适当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的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的说法取代,“社会保障税”一词不被提及。
对此,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高文书表示,社保税在未来3年内都不具备开征条件。
“现有的社保筹资体系仍然比较混乱,人保职能部门和地税职能部门两条征收线同时存在,近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亦没有对社保费的征收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若变费为税则会触动现有征管体系,反弹会很大。”
高文书表示,社保税的开征至少需在当前社保筹资管理体系实现全国统筹的前提下。“现阶段还有部分地区没有实现省级统筹。”高文书认为,“未来要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多,如账户划拨等,可考虑设计折中方案对流出人口较多的省份根据其社保资金减少情况给予部分补偿等,来提高地方响应全国统筹的积极性。”
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谢旭人亦指出未来需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包括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和政府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上移,并积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主任曾康华表示,社会公共服务地区间差异现在已经集中突出表现在县级政府间,强化省直管县是加强县级财力保障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