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网站12月27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决定修改《发票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等四种行为罚款上限将从5万提至50万,修改后的办法将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至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办法》还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印、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视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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