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试点城市摩拳擦掌,一边是房产税暂行条例修改紧锣密鼓进行,“房产税来了”的说法正在加速变为现实。
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第76条提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记者分别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现在税收的开征和减免上,后者赋予国务院更多的权限。后者第三条明确,“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而前者第三条的规定则是“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可以将这一修改看做是为房产税改革作法理依据的铺垫,修改后,国务院可以据此出台规定,同意地方试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则认为,此次修改可以提升房产税的立法基点,方便人大通过,为整个税改做准备。
不过,从《决定》来看,国务院对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并没有触及房产税改革的根本,没有将“恢复对个人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写入条例中,也没有对免征范围、税率等关键性部分进行明确。刘桓认为,这些内容仍待后续修改时涉及。
在此之前的1月6日,财政部在《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中已经提到,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业内人士认为,这也是有关部门推进房产税试点的一个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