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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企业年金征税问题

2011-2-16 13:2 经济参考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2月1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明确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等问题,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份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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