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文件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还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作出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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