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公告指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该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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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公告指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该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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