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经安徽省政府同意,近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对《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调整征收范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扩展为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调整征收标准,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调整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
3.明确收入返退问题,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返(退)还;
4.明确基金用途,地方教育附加专款专用,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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