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土地增值税一样,中国资本市场的税金亦是一个超级富矿。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除了印花税,这还是一个基本被“雪藏”的“金矿”。不光是自然人的资本利得税,相当多的资本市场交易都享受着暂不征税的政策。不过,这样的优惠正开始被收回,资本市场税收的“袋口”正在逐步收紧。
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称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征收范围涉及个人投资上市公司的方方面面。从上市前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到上市之后自然人股东的限售股转让,再到针对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征管,个人参与上市公司投资的方方面面,均将受到税收的重点监管。这是对3月国税总局称将资本交易项目列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细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项目,将作为2011年国税总局税务专项检查的指令性项目。
更引发市场骚动的是2月17日,国税总局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下称89号文),明确了一宗三年前发生的交易,即自然人以评估增值后股权参与定向增发的案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推算,这宗案例的两位自然人要补交税款可能高达10亿元。此案透露的政策信号,以及税收征管政策的历史追溯的特点,借由89号文传达的精神,触动了资本市场的敏感神经。
“手中的股票还没有变现,就要先缴纳巨额税款,这对于自然人来说,风险太大了:万一股票出手时贬值还退税吗?”一位证券界律师表示。
长城证券并购部总经理尹中余认为,这将改变资本市场的部分交易结构,在重组案例中,有可能采取“股权加现金”的交易模式,“现金部分用来供自然人交税。”
尽管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很多省市已经开始核查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毅透露。
10亿元补税
89号文针对的交易发生在2008年。其年6月,苏宁环球完成了一次定向增发,方式是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和张康黎分别非公开发行股票,用于购买二人分别持有的南京浦东46%和38%的股权,最终实现南京浦东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二张实为父子关系。
当时采用这一发行方式的原因是张桂平表示,为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愿将各类资源向上市公司倾斜,推动上市公司发展房地产开发类业务,从而发生了此次资产注入。
南京浦东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为2亿元。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南京浦东资产在2008年价值60.66亿元,六年间估值增长了30倍。
如果按照89号文的精神,张桂平父子以26.45元/股的价格换得约1.93亿股苏宁环球股票,扣除入股南京浦东公司成本,应纳所得额约为50亿元,根据个人所得税20%的比例,张桂平父子在参与完成苏宁环球定向增发之时,应缴纳约10亿元的税款。
此类交易本来是免征所得税的。据国税总局2005年4月出台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下称319号文),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税务局在这一优惠是否延续上几经踌躇,2008年正好是这一时间窗口。当年国税总局出台《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115号文)曾明确标注:“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对此,各大税务师事务所曾当做重要文件学习,但这一文件随即被内部收回,并未执行。
这次江苏地税局申报的案例,并非苏宁环球与张氏父子做成的第一笔换股交易。2007年,苏宁环球即以定向增发形式收购张氏父子持有的乾阳地产的100%股权。交易金额为3.7亿元。若该税收政策追溯,则张氏父子可能为上市公司注入资产行为面临更加严重的税负。
税法界律师表示,税务政策可以追溯。2008年115号文曾标明:“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过,目前国税总局尚未发布细则,比如税基如何确定,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瞄准高溢价
投资界人士介绍,该政策出台主要是针对目前中国资产估值经常出现的高溢价现象,“如矿产、房地产等重资产公司,资产评估增值往往都是比较高的。”
“矿业公司几乎所有的重组和资产注入都涉及资产增值偏高的情况。”王毅表示。例如,在2010年中金黄金发布的定向增发收购控股股东预案中,待收购的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矿业权账面价值为150万元,而收购时的估值已经高达6亿元。业内人士介绍,这类溢价过高的情况在矿业资产的注入中几乎是100%出现。但也有道理可言。因为有价值的矿业资产如果还没有大规模开采,账面价值是有限的,但待开采的矿业资产的估价则相当可观。
王毅表示,这一政策可能会影响原接受特殊税务处理的特别重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称59号文)规定,当企业进行重组时,股权支付部分符合一定比例时,可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即按照原有税基确定纳税基础,对评估溢价部分不予征税。这一比例被确定为收购或转让的股权或资产比例不低于企业整体股权或资产的75%,且发生该收购时企业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支付额的85%。
该人士介绍说,上市公司尤其是ST企业,借资产注入而进行重组的背后,既可通过高估资产公允值而使大股东轻易取得股权,又可以促使原低迷的股价暴涨,尽快从市场中套现,达成所谓双赢。
以*ST威达为例,资产重组中被置入资产为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持有的银都矿业62.96%股权,虽然银都矿业账面价值仅为1.9亿元,但现在经评估后的资产价值已经高达28.6亿元。
2010年5月5日,停牌两年多的*ST威达初次公布了重组方案并复牌,连续16天涨停,股价从停牌前的7.72元,涨至16.87元,并于12月7日达到最高价31.84元,全年涨幅达278%,资产注入对于股价的影响以及矿产资源在评估中的增值程度,在此案中可见一斑。
2011年以来,已经有梅花集团等四家公司完成定向增发。梅花集团创始人孟庆山在内的七名自然人将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9.75亿元的资产最终作价57.87亿元注入上市公司,如按照89号文简单推算,七人将需缴纳近4亿元现金税款。
此外,在苏宁环球交易之后,还完成了很多宗由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方式向自然人收购股权的交易,涉及三一重工、东华软件、濮耐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如果均按89号文严格缴税,三一重工董事长梁稳根需要补交的税款可能过亿元,东华软件、濮耐股份定向增发中涉及的自然人需缴纳的税款也均超过3000万元。
此类重组征税带来的巨额成本,客观上会切断部分上市公司通过重组而进行的利益输送。不过,“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税还没收上来,避税的办法可能已经出来了。”一位券商保荐人如此表示。
争议与避税
“目前多个省市都在核查这一所得税征收情况。”王毅表示。89号文既出,尽管税基和征缴方式、追溯时限均未确定,各地税务局已经开始行动。由于苏宁环球案件发生在2008年,部分地方税务局以2008年为追查始点。
但对于2008年115号文,当时即有税务专家认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企业取得股权的价值不是确定的价值,而是一个变动的权益,因此不宜以此作为计税依据并征税。”
“这从税法上说是合理的,但是在实践中又有其不合理性。”投资界有人士认为,在股权尚未变现之前,即要负担如此重的税负,那么一旦股权价值下跌,自然人要面临的风险极大。
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顾问王青松表示,此前美国即有类似做法,即对于自然人转让非货币资产获得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符合税法精神,因税法征收对象为转让财产所得,而这一所得形式绝不仅仅局限于现金。
甚至不少投资界人士也认为,风险比较有限。只因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获得的股权变现能力较强,即使在锁定期内,也可通过用质押等方式变现。
“如果怕冒风险,可以不采取这种交易形式嘛。”尹中余表示。他认为,这对上市公司来讲是有好处的,因为现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增值部分虚高是一普遍现象。包括他在内的多位投资界人士认为,这将推动交易模式的转变,股权加现金的模式将流行,现金部分即供自然人交税所用。
“这也是平衡收入差距的一部分。”尹中余表示。从国税总局的一系列动作来看,2009年出台政策,从对限售股转让开征个人所得税,到严打“大小非”,再到定向增发补税,都主要是针对资本市场高收入者的平衡与限制。
此类税收是否是国际惯例?一位香港证券律师表示,香港本身原为“避税天堂”,并无此类税收设计。一位熟悉美国重组相关法律的律师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美国的重组中亦有类似所得税设计,但规定了重组方持股占到一定比例,可减免部分相关所得税。
也有投资人士建议,可以采用在自然人与定向增发的公司之间再设一层法人的方式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沉重税负。但专家认为这只是改变了征税的时点,因企业也要负担25%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考虑的办法是到如上海浦东等对个人所得税有优惠的地区,这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在地方税收方面往往有部分返还或其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