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条例》还明确,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对于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对于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情况和税负状况;乘用车应当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应当依照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分别确定适用税额;根据本地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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