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日前公布,个税扣除额提高至3500元等已知内容之外,一条规定引起了普遍关注:外籍人士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1300元的标准。换言之,个税扣除额将纳税对象划分成了两个部分:国内纳税人3500元,外籍纳税人4800元。
这一新闻报道引起舆论哗然,很多媒体更以为是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额外“提高”了1300元。殊不知,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4800元的标准,其实已经执行五六年了。早在2005年底,国内纳税人个税扣除额从800提高到1600元时,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就从彼时的4000元提高到了4800元。随后,国内纳税人个税扣除额相继提高到2000元、3500元,但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没有再度提高,实际的外籍人士“超国民待遇”,是从3200的差距缩小到了1300元的差距。
个税扣除额的“内低外高”,或许可有两种解释:如果说国内纳税人的扣除额标准是合理的,那么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长期几倍于国人,就是毫无道理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崇洋媚外”和“国内歧视”;反过来,如果说4800元的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相比国外水平并不高,而只是与国内水平相比才显得高,则意味着国内个税扣除额标准长期以来奇低,国人被迫负担了不合理的过高税负,享受了与国际水平相比的“超低国民待遇”。
具体哪种情况更符合现实,可能见仁见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个税法案长期存在着严重的内外不平等:国人不仅在工资薪酬上普遍低于外籍人士,而且还必须额外承担比他们更高的个税税负——这就形成了个税对薪酬的一种反向调节,越高的薪酬缴纳的个税反而越少;显然,这已经完全违背了个税的调节原则和价值基础。虽然这些年来,“内低外高”的差距保持着缩小的态势,但这并非什么可喜进步,因为不平等仍然存在;相反,这却越发证明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并非必须数倍于国人不可,个税扣除额“内低外高”既不合理更无必要。
个税法确定外籍人士附加扣除费用的依据是“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可是,除非我们可以证明中国人在世界上收入水平最低,生活水平最差,享受汇率福利又最多,否则实在没有理由笼统将“非中国籍”作为一个优惠的范围。这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对国人的严重歧视,而且相比乙肝歧视、艾滋歧视那些,这种在自己的国家因为国籍而受到的歧视,无疑是最为让人愤怒而难于接受的。
国民待遇是任何国家所能给予外籍人士的底线,可是在这片神奇土地上,是个外国人就被奉为“外宾”或者“友人”,并因此享受远超国民的待遇,个税扣除额上的“内低外高”只是其中一个典型而已。个税扣除额外籍人士长期数倍于国民的情况,在全世界范围内一定也是绝无仅有的,它不但违反了税法最为基本的公平原则,甚至也违反了“给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的WTO精神。只是因为国人此前对税法关注很少,才让显失公平的法案能够长期存在;借着这一问题终于引起全民普遍关注,该是尽快实现个税平权的时候了。